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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合作

2008年6月,列支敦士登向欧盟成员国家提议,在通过双边签订双重征税协议的框架内,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标准为国际税务合作标准。2009年3月12日,列支敦士登政府延伸了该项提议(«列支敦士登声明»),承认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标准为国际税务合作标准。

到目前为止,在税务方面的国际合作的重大进展包括:

  • 2002年列支敦士登与美国相互法律援助条约(MLAT):根据税收诈骗的延伸定义给予相互法律援助
  • 2005年利息税协定:列支敦士登采用欧盟利息税指令,征收利息收益预扣赋税并将其主要份额转让到列支敦士登银行的欧洲客户的定居国。在协定范围内,根据请求列支敦士登必须为税收欺诈和类似犯罪案件的处理给予行政援助。
  • 作为执行第二、第三反洗钱指令的一部分,财税保密制度(Fiskalvorbehalt)受到放松。自2007年7月起,对严重的增值税诈骗和某些海关罪行案件给予法律援助。
  • 2008年签订关于列支敦士登加入申根区议定书:从申根公约生效日期开始(预计2009年年底),列支敦士登必须为处理税收诈骗案件给予全面的法律援助。
  • 2008年与美国签署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8月11日与英国签订一项关于英国客户税收合法性的协议。在2010年到2015年之前,该项协议提供特殊条件,鼓励在英国有纳税义务的列支敦士登金融服务业客户自行纳税申报。作为回报,从2015年开始,列支敦士登必须保证其英国客户的税收合法性。
  • 2009年8月26日与卢森堡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双重征税协议(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 2009年9月02日与德国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9月18日与安道尔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9月21日与摩纳哥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9月22日与法国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9月23日与圣马力诺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10月02日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10月13日与爱尔兰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11月10日与荷兰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11月10日与比利时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 2009年11月1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承认列支敦士登实施国际税务合作标准,并且把列支敦士登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灰名单”(OECD grey list)中删除。
  • 2009年11月25日与安提瓜和巴布达签订一项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要求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

2009年11月1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承认列支敦士登是实施国际税务合作标准的国家,因此把列支敦士登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所谓“灰名单”(OECD grey list)中删除。通过其于2009年3月12日关于国际税务合作所作出的声明,列支敦士登政府在经济区位与金融中心重新定向上达到了一个重要的中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