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政府是一个由五名部长包括一名首相组成的委员会合议制机构。每名部长都有一位候补员,在部长因故缺席时代表参与政府委员会会议。首相和其他部长及其候补员均由公爵根据议会的建议任命。在议会的建议中,公爵任命其中一名部长为副首相。只有具备议会被选举权的列支敦士登原籍公民才有资格当选为政府成员。列支敦士登分上郡(Oberland)和下郡(Unterland),两个地区各自有权力推选至少两名部长。部长与其候补员都必须来自同一地区。任期为四年。
政府的决议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由政府负担的重大职责,尤其是解决行政纠纷,必须通过合议程序进行商讨和决策。一个决议必须有至少四名部长参与,并且取得在席部长半数以上的支持票才能生效。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凭主持决议的部长取决。决议投票是强制性的。
首相的职务
宪法赋予首相特殊的权力和特权。他负责由公爵直接分配给他的任务、副署法律和经由公爵或其摄政人所制定的法规、命令。他向公爵报告政府事务。只有首相才直接与公爵或其摄政人握手宣誓就职。其他部长和公共部门雇员均向首相宣誓就职。任何法律、法令及王室决议未经首相签署不得生效。
背景
从1938至1997年,列支敦士登拥有一个特殊的政府系统。直到几年前,只有两个政党赢得了议会议席:祖国同盟(Vaterländische Union,VU)和激进公民党(Fortschrittliche Bürgerpartei,FBP)。赢得半数以上选举票数的政党也就赢得了半数以上的部长席位。取得少数选举票的政党在议会起反对派作用,在政府则成为次要联合伙伴。这种列支敦士登特色的联合政府在1997年4月终止。从1997至2001年,祖国同盟单独负责政府业务并提供所有的部长。从2001至2005年,相反所有部长均来自激进公民党。少数党派通过在议会和议会委员会中扮演的反对派角色与政府抗衡。从2005至2009年,激进公民党和祖国同盟组成联合政府。自2009年3月25日,新的一个联合政府成立,政府成员由三名祖国同盟部长和两名激进公民党部长组成。




